聚焦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为市场竞争“保驾护航”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4月20日施行,为市场公平添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展开,介绍了该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成效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强调其对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意义。

自去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之后,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政府行为也在其促进下更加规范。在3月18日这一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此《实施办法》着重聚焦于增强制度的刚性以及可操作性,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还有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与完善。该《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明确表示,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仅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一次具体实践,更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一项有力举措。

审查标准的精准把握,对于公平审查制度落实的有效性以及不同地区、部门执行的统一性而言,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4个方面的审查标准,进一步细化成了66项具体情形。

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对有关重要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这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自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1.96万件重要政策文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称,这一举措一方面有效预防了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起草单位不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把握,有力推动了制度的全面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为了防止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一系列问题,《实施办法》专门针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

周智高介绍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指出,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够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并且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

《实施办法》还规定,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按照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等领域,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有力纠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问题。

赵春雷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提升行动,严格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上制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本文围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介绍其出台背景、具体内容、实施成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该办法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多方面内容,有助于健全公平竞争制度,预防不当政策出台,纠治市场竞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后续还将采取措施推动其落实,从源头保障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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