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母婴“断奶神器”奶瓶的虚假宣传案件展开,介绍了案件经过、法院判决结果,还阐述了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的整体情况、商家虚假宣传的类型以及新技术应用下的虚假营销现象,最后给出了法院对经营者、平台和消费者的建议。
在当今消费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母婴领域成为众多商家竞相角逐的热门赛道。然而近年来,母婴领域产品的不规范广告宣传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诸多争议。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用各种夸大甚至虚假的宣传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就像有的商家宣称自己售卖的是“风靡全网的断奶神器”,还虚构商品宣传片“播放量10亿 ”,以此诱导消费者下单。那么,这些商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让我们通过一起具体的案件来一探究竟。
【案件回顾】
原告刘某在网上为自家婴儿精心挑选商品时,看到了被告某公司生产的号称“风靡全网的断奶神器”的奶瓶。出于对宣传内容的信任,刘某购买了1只该奶瓶用于婴儿喂养。然而,使用之后,刘某及其家人却大失所望。他们发现,这只奶瓶根本没有达到宣传中所描述的神奇效果。刘某认为,被告公司的宣传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母婴知识,这分明是在欺骗消费者,构成了消费欺诈。于是,刘某毅然将被告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公司为其“退一赔三”,并在公司官网的显著位置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被告某公司其实并非初犯。该公司曾因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断奶神器播放量3.5亿 ”“5000 种草”等不实内容,被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然而,被告公司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及时修正这些不实宣传。相反,他们继续使用“播放量10亿 ”“7800 种草”等更加夸张的宣传用语。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被告某公司具有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主观恶意。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公司更是拿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宣传内容达到了广告中所声称的效果。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被告某公司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应为原告刘某办理退货退款,并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555元。不过,由于原告刘某并未因为涉案商品导致人格尊严等人身权益受损,所以法院对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为鉴】
据了解,自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建院至2025年2月底,该院受理的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多达6734件,并且整体呈上升态势。这一数据充分反映出网络消费虚假宣传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仪军介绍,在此类案件中,消费者主张商家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谓多种多样。其中有“张冠李戴”型,比如商家冒用知名商标及品牌,或者虚假宣传商品的材质及品类,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到的是高品质产品;“无中生有”型也不少见,像宣传预约购物可享低价但实际并无折扣,或者宣传出售高价值福袋但实际出售的却是低价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有“故弄玄虚”型,商家通过“好评返现”、虚构商品宣传片“播放量10亿 ”、打造虚假人设等较为隐蔽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下单。这些虚假宣传行为反映出商家设置交易规则解释模糊、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充分等问题。
此外,仪军副院长还指出,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利用这些技术进行虚假营销的情况逐渐涌现。部分商家通过AI技术假冒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声音制作虚假广告,利用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还有部分商家通过网红、达人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营销”,并通过算法精准推送给潜在消费者。消费者被“种草”后购买商品,却发现货不对板,自身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针对这些问题,法院给出了建议。对于经营者来说,应秉持诚信合法经营的理念,避免盲目追求效益,甚至非法利益。要严格把控商品、服务质量,如实描述商品、服务细节,同时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购物体验。平台则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商家的监管,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而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应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谨慎作出消费决定。主动留存与消费有关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支付凭证、开箱视频等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够依法利用纠纷解决渠道,理性维权。
本文通过“断奶神器”虚假宣传案件,揭示了网络消费虚假宣传现象的多样性和严重性,包括商家常见的虚假宣传类型以及新技术带来的虚假营销新问题。法院的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同时法院提出的对经营者、平台和消费者的建议,有助于规范网络消费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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