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 2025 年第一季度吉安市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动态,详细介绍了当地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案件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展示了市场监管执法的灵活性与人性化。
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在 2025 年第一季度,吉安市积极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政策,共计实施相关案件 36 起,免罚金额高达 111.7 万元。同时,还对外公布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的温度与力度。
典型案例一:峡江县某米厂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不予处罚案
2024 年 11 月 29 日,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显示,峡江县某米厂在其网店商品页面的宣传图片中使用了“最佳”这样的用语。经过深入核实,发现该米厂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某某食品旗舰店”内,其“某某杂粮”商品网页的第一张图片上,出现了“口感细腻、营养均衡、杂粮米、煮饭最佳、煮粥米浆更好”等宣传内容,此行为涉嫌使用“最佳”这类绝对化用语。不过,案发之后,该米厂能够及时且主动地对违法宣传内容进行了改正。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米厂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及时主动改正。鉴于其属于首次违法,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七项规定的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峡江县局最终决定对该米厂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永新县某餐饮店未及时更新外卖平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予处罚案
2024 年 10 月 22 日,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卖平台上的经营店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餐饮店虽然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但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已经过期。进一步调查得知,该餐饮店实际上已经延续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只是在外卖平台上没有及时更新延续后的许可证信息。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该餐饮店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良好。而且其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并且及时更新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永新县局决定对该餐饮店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安福县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不予处罚案
2024 年 10 月 29 日,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福县某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 1 台起重机械。经吉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起重机械合格,但却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现场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之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使用登记证。该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由于该公司是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的认定标准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规定,安福县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吉水县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案
吉水县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企业店铺中,上传了一款名为“治愈海洋风格系列海星配饰树脂配件 diy 奶油胶饰品发夹手机壳材料”的文创商品。在该商品的名称和交易快照中,标注了暗示“治愈心情”等无法证实的词语。该商品单价仅为 0.23 元,销售数量为 181 件,销售金额共计 41.63 元。当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时,该公司当场将商品名称和交易快照中涉及“治愈”的词语全部删除。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水县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不予处罚案
2024 年 12 月 3 日,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花生味米 MI 酥”存在计量不合格的问题。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为 380 克,而实际净含量仅为 357.6 克,两者相差 22.4 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承认了该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该公司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办期间,能够说明进货来源,主动将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下架,并且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吉安县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5 年第一季度吉安市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案件 36 起,免罚金额 111.7 万元,并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广告、食品经营许可、特种设备登记、虚假广告和商品计量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既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又注重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展现了执法的灵活性与人性化,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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