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上海海事法院审结的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展开,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法院裁定结果,还阐述了该案在探索完善临时仲裁司法审查规则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3月17日,上海海事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据记者了解,该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它首次针对临时仲裁中仲裁事项涉外因素的认定、临时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完备与否等问题作出裁判。这为探索完善临时仲裁司法审查规则,推动临时仲裁制度创新的落地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同时也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有两家企业,分别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这两家企业因一批进口货物入境后产生的运输费、报关费、港杂费等费用发生了争议。
在2024年11月,双方签订了《临时仲裁协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该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然而,之后双方对这份协议的效力产生了争议,其中一方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确认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那么,为何被申请人对《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存有异议,而导致申请人诉至法院呢?
在听证会上,被申请人提出了答辩意见。其一,“双方都是国内法人,争议事项也发生在国内运输区段,不具有涉外因素,我司认为不符合申请临时仲裁的条件。”其二,“双方只确定了仲裁地和仲裁规则,对仲裁人员只是确定了人数,并未确定人员,不符合关于由‘特定人员’进行仲裁的要求,不能认定为是有效仲裁协议。”
法院裁定:《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上海海事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虽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存有争议,但从条款文字能够清晰看出,双方选择以“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是明确且一致的,法院对此应予以尊重。
当事人的纠纷源自双方签订的《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其权利义务内容丰富,包括货物到港前的制单、报关、报验以及到港后运至被申请人仓库,涵盖了货物的进关前后。所以,可以认定涉案《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是一份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至于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下的具体争议发生在哪个区段,这是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判定的问题,但并不影响对合同本身具有涉外因素的认定。
关于案涉仲裁协议是否欠缺对由“特定人员”担任仲裁员的约定,法院有着深入的考量。法院认为,有明确指向的具体人员可以被认定为“特定人员”;即便未直接约定“特定人员”的具体指向,但如果约定了仲裁员的选定方法、规则或仲裁员指定机构,使得仲裁员能够据此实现特定化的,也应视为对“特定人员”作出了约定。在本案中,仲裁协议约定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该规则的第六条、第十六条为仲裁员的选定提供了路径,能够有效解决仲裁庭的组庭僵局。因此,可以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特定人员”有所约定。
基于以上理由,上海海事法院作出裁定,确认双方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探索完善临时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规则
为了支撑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
在该案中,上海海事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争议,对临时仲裁事项的涉外因素以及在未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如何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备特定人员等基本要素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裁定确认双方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有效,这既尊重了当事人选择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本意,也体现了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态度,为现阶段临时仲裁的发展创造了友好环境。
该案件的审结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标志着上海法院通过司法实例昭示了临时仲裁协议效力审查规则,在保障《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有效实施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上海海事法院将以此案审理为契机,继续加强典型司法案例的打造,逐步构建临时仲裁司法审查规则体系,助力推动仲裁领域制度型开放,为《仲裁法》的修改和实施、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有益的司法实践样本。
本文介绍了上海海事法院审结的首例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涵盖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协议有效并充分说理,体现支持监督仲裁态度。该案为临时仲裁发展创造友好环境,助力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上海海事法院也将借此构建审查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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