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成都市民李先生花200多万购买二手房后,发现房屋存在20年租约的事件展开。详细介绍了事件中前业主、中介、租客各方的说法,探讨了中介是否尽到查询义务,并邀请律师对该事件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近日,成都市民李先生向红星新闻爆料了一件让他无比闹心的事儿。“我花200多万买的房,装修时突然冒出一个持有20年租约的陌生人。”李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到家了”购买的这套二手房,陷入了“一房两绑”的困局。原来,前业主在房屋过户前竟秘密签订了超长租约,而中介公司也被指责未尽到审查义务。
▲李先生找到“到家了”
“到家了”方面核实确认了李先生所购房屋存在租约这一事实,然而前业主此时却已无法联系上。3月21日,“到家了”武侯区负责人王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们所有流程都是正规的,在签合同时也做了产调,“房子的权属都是正常状态。”他还透露,当时他们曾让前业主查询租赁备案,“但她不查,说没有租约。”并且前业主还在购房合同“无租赁”处划了勾。
▲李先生与中介的对话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租客吕先生,吕先生称他和前业主张某是朋友。由于张某欠了他“几十上百万”,且在银行也有欠款,所以张某把房子租给他用于抵债。
3月21日,记者跟随李先生一家前往大面派出所报警。警方表示,这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现场民警多次拨打张某电话,均无人接听。
那么,中介是否尽到了查询义务呢?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查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除了可以线下查询外,备案成功的个人还可登录“天府市民云”APP、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看备案凭证。记者咨询了成都多个不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对于租赁登记备案是否为卖房时中介的必查项,大家说法不一。但大家均提到,对房屋进行详细产调,排除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卖房的前提。产调内容包括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设置居住权,是否涉及继承赠与等。
有中介提到,为了防止类似的恶意租约,导致业主买房后无法入住,他们除了会进行线上查询外,还会线下去房管局查询。在本案中,既然现在房屋已过户,租客可以找前业主追究责任。
另一位中介人员则认为,租赁备案并非必查项,因为在产调的房屋信息摘要上就有该房屋是否设置有居住权,他们也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是否有租约进行约定。若原房主虚假承诺,属于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让其承担合同价20%的赔偿。但她也指出,虽不是必查项,但若房屋存在被出租的隐患,中介公司又未尽到披露义务,就存在一定疏忽。
▲李先生查到,自己新买的房屋名下的确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对于本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该案件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前业主对房屋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交易时需向买家如实告知房屋权利状况。其次是租赁合同关系,前业主与租客签订的20年租约若已备案,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前提是交易合法、有效;最后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中介公司应当对交易完成必要审查,如果没有履职尽责,则可能构成服务合同违约。
此外,胡磊律师还指出,租客吕某某以远低于同地段市场价签订租约,却在近两年内从未实际入住,该“以租抵债”的行为,可能违反《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规定。
胡磊律师表示,李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该租赁合同无效。若能够证明前业主与租客恶意串通,那么该租约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前业主隐瞒重大事实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胡磊律师还认为,前业主在交易前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租约的事实,交易后消失不参与交易的事后处置,从这些客观行为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若租赁合同真实、客观、公平,符合“买卖不破租赁”,那么租客可以依合同要求实现自身权利。反之,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购房者利益等情形,则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租赁合同。
他提醒,无论是中介还是购房者,都应全面、合理地审查房屋状况,查询相应登记以及实地考察,做好合同约定,尽量避免后续纷争。
一位不愿具名的房产协会相关人士也提到,中介公司应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并将不利影响告知业主,若该房屋的确进行了备案,但中介未落实,存在一定瑕疵。记者了解到,目前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已联系“到家了”总部核实具体情况,截至记者发稿前,前业主张某的电话依旧无人接听。
成都李先生买房遭遇“一房两绑”的事件,中介、前业主、租客各执一词。对于中介是否尽到查询义务业内看法不一,律师分析该事件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前业主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租客“以租抵债”行为或违规。提醒中介和购房者要全面审查房屋状况,避免后续纷争。目前事件仍在处理中,前业主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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