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平台与商家责任如何界定?,乌鲁木齐法院审结网购硬盘案,揭秘电商平台担责情形

张先生网购移动硬盘容量严重不符后维权的案例,介绍了电商平台的抗辩理由,法院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还详细说明了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追责。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已然成为大多数人的主要消费方式。不过,当我们网购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问题时,很多人都遭遇过商家和平台互相推诿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到底应该找商家维权,还是找电商平台维权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的推送,花费99元在某店铺购买了一个宣称容量为128TB的移动硬盘。然而,当他收到货后却惊讶地发现,这个硬盘实际仅能容纳13.8GB的内容。张先生多次与第三方平台进行沟通,每次平台客服都回复“加急处理”。但就在张先生等待客服回复的时候,他发现平台上该店铺的所有商品均显示“已下架”。这可把张先生气坏了,一怒之下,他将该电商平台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9000余元。

电商平台方面则认为,其一,自己仅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案涉移动硬盘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其已经在商家入驻时审核了经营者的主要信息,并且依法向原告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平台提供者的法定披露义务,平台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告遗漏了必要诉讼主体。于是,法官依职权追加硬盘销售商铺的经营者朱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考虑到张先生年龄较大且患有较多基础疾病,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第二次开庭前,法官向朱某进行了释法说理。法官告知朱某,如果售卖的移动硬盘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构成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同时朱某还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朱某听后,当即表示愿意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向张先生进行赔偿,并且案涉移动硬盘也不需要张先生退回。

张先生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办案法官表示,电子商务的销售模式一般分为自营模式与非自营模式。本案是典型的非自营模式,也就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销售平台给其他商家发货,平台收取一定数额标准的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网购平台并不是合同相对方,若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与披露义务,则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消费者可能会有疑问,当网购商品存在缺陷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电商平台追责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1. 未履行审查及信息披露义务。当非自营商品出现问题时,如果电商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就可以向电商平台要求赔偿。

2. 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系电商平台自营产品。若电商平台在开展业务时做出误导行为,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购买的商品是平台自营的,例如商品销售页面标注“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了平台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为平台。此时,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3.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同销售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4. 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例如部分网购平台对产品作出“无忧购”“正品保障”等承诺,此时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追责。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平台与商家责任如何界定?,乌鲁木齐法院审结网购硬盘案,揭秘电商平台担责情形

本文通过张先生网购移动硬盘容量不符的维权案例,展示了法院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明确了非自营模式下电商平台在履行审查和披露义务时无需担责。同时,详细列举了消费者可向电商平台追责的四种情形,为消费者在网购维权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原创文章,作者:江月浔,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kqbond.com/archives/3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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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月浔江月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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