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辞退老员工引纠纷,中院二审给出公正判决

本文围绕一起劳动争议案展开,讲述了劳动者白某在汽车销售公司工作超十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被辞退,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的全过程,最终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存在着这样一种不良现象:有些用人单位只看重劳动者的“青春价值”,一旦劳动者年龄渐长,就无情地将其辞退,这种行为无疑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令人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一名劳动者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竟遭遇了被辞退的不公待遇。

故事的主人公白某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时光荏苒,到了2023年6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然而,当这份合同到期后,白某出于自身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的考虑,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理要求。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司并未答应白某的请求,而是单方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这一举动使得双方之间产生了纠纷。

面对公司的这种做法,白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需支付白某经济补偿48004元以及少发的工资。然而,白某对这一仲裁裁决并不满意,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法院查明,白某自2013年12月1日入职至2024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具体工作时间为十年六个月,其月平均工资为4508.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白某11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工资表显示,公司还存在少发白某2023年1月至6月和2024年2月至5月工资的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一审法院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白某经济补偿49591.63元和少发的工资。

但白某依旧认为一审判决未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于是提起了上诉。

商丘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其中劳动者对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白某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然而,该公司却以合同到期为由,违法单方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基于此,商丘中院改判某汽车销售公司按照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白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金额为99183.26元。

这起劳动争议案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而劳动者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值得肯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公正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警示其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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