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4月1日发布的通知展开,详细介绍了该通知在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方面提出的多项具体措施,包括住房出租、市场准入、交易资金监管、行业信用管理以及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等方面,并明确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月1日有消息传出,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发布了一则通知,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工作。
该通知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强化住房出租管理
在出租住房时,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有明确的要求。原则上,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能超过2人,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不过,如果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则不受此限制。
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转租住房达到10套(间)(含)以上的个人,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等规范性表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
三、强化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时,要遵守《条例》相关规定,按要求开设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的租金金额通常不得超过3个月,收取的押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且要按照规定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
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强化租赁行业信用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诚信管理。要将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同时,综合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评价结果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实效。
五、强化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
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合同备案、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郑州市政府发布的这一通知,从住房出租、市场准入、交易资金监管、行业信用管理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五个方面,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范,旨在加强市场管理,保障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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