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一人猝死,同饮者责任判定成焦点

本文围绕一起聚餐饮酒后人员死亡的案件展开,详细讲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同时以案为鉴,阐述了同饮者在聚餐饮酒过程中的责任判定依据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聚餐饮酒是常见的社交活动。然而,当聚餐饮酒后有人发生意外时,共同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这一问题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下面我们通过一起具体的案件来深入了解。

【案件回顾】

郭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在聚餐的席间,多人共同喝下了两瓶红酒和一瓶多的白酒。在聚餐进行的过程中,郭某身体出现了不适状况,开始出现呕吐症状。三个小时之后,此次聚餐结束。随后,两名同事将郭某送回了他的住处。

到了次日,郭某被发现已经死亡。经过司法鉴定,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并且在他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或者乙醇代谢物。

郭某的家属认为,同饮人员在郭某严重醉酒昏迷的情况下,既未能对郭某进行合理的照顾,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最终导致郭某饮酒过度猝死。基于这样的看法,家属将9名同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6万余元。

被告方则表示,在聚餐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劝酒的行为。而且在用餐结束之后,两名同事已经将郭先生安全地护送回了家,并且在确认郭先生没有不适的情况之后才离开,可以说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郭某自身的心脏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实郭某的饮酒行为是否导致或者诱发了其自身疾病。另外,在案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聚餐当晚郭某有过量饮酒或者意识不清、辨别控制能力严重受限等情形。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告主张被告同饮者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这一主张。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不过,被告同饮者之一王某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这一行为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

一审宣判之后,原告郭某的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为鉴】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聚餐活动中,同饮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有无劝酒行为,是法院判定同饮者有无责任的主要依据。法官表示,在正常的聚会饮酒活动中,如果同饮者没有过度劝酒,并且尽到了合理的照顾提醒义务,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存在不当行为,比如过度劝酒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同饮者就可能要为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周云菲特别提醒大家,在饮酒的过程中,不应出现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行为。甚至当发现饮酒人员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时,仍然强制其饮酒更是不被允许的。

当同饮者醉酒后,特别是因醉酒处于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负责对醉酒人进行妥善的安顿,以此避免危险的发生。这包括安全护送醉酒者回家、将其转移给他人接管、及时通知家属或者送其就医等。同时,任何人都不得纵容饮酒者驾驶机动车,尤其是当同饮人达到醉酒状态,辨别与控制能力大幅下降的时候。

此外,相较于普通的参与者,酒局的召集者、组织者由于带头开启了共同饮酒活动,理应对此项活动负有比他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文通过郭某聚餐后死亡这一案例,展现了法院对于同饮者责任判定的依据和过程。强调了在聚餐饮酒中,同饮者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不当劝酒行为,对醉酒者进行妥善安顿,而酒局召集者、组织者更要承担更高的注意责任,以预防类似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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