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条例施行,破解摄像头管理难题

本文围绕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展开,连线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对条例在摄像头安装范围、针对性、告知民众、源头治理偷拍、防止信息泄漏及落地生效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近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怎样才能更好地落地执行呢?又如何在满足公共安全需求的同时,更妥善地保护好个人信息呢?《新闻1+1》特别连线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为我们带来深入的分析解读。

首先来探讨一下,哪些公共区域可以安装摄像头呢?此次《条例》有着严格的规定,它不仅严格限定了摄像头的安装目的,坚决杜绝不必要的图像采集设备出现;还严格限定了建设主体,避免无关人员和单位随意安装摄像头。

在可以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的方面,《条例》明确划分了四大类区域。其中包括人员聚集场所,像常见的商贸中心,这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安装摄像头有助于保障公共安全;旅游景区,能在游客游玩过程中提供安全保障;医疗机构,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公园,为市民休闲娱乐创造安全环境;还有铁路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另外,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以及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也在可安装范围内。

《条例》具有怎样的针对性呢?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表示,《条例》的适用,为公共领域里面的图像以及图像信息系统的采集,立了一个非常好的规矩。它明确了“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一些领域和场所,本身具有公共安全的属性,但在拍摄过程中又会涉及到人脸信息、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所以,《条例》把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提前到了源头上,在建设阶段就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规制。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并非谁想装就可以装,安装过程必须符合备案的条件。如果不再履行相关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处罚,例如没收设备等。

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必须告知民众。《条例》规定,安装摄像头的地方,必须向民众明确告知这里有监控。若未设置显著提示标志,公安机关将责令其改正。王磊研究员还指出,公共安全领域的视频采集系统,如果存在没有经过备案,或者没有标注相关标志的情况,民众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其进行整改。若拒不整改,将有对应的处罚措施。如果涉及偷拍,或者其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还会受到刑法的规制。

对于源头治理偷拍问题,《条例》也有新的规定。以往对于宾馆民宿装摄像头的偷拍问题,是有偷拍行为才能处罚,而现在《条例》规定,只要装了就可以罚。王磊研究员强调,在一些隐私领域或者私密属性更强的领域,是不允许安装摄像头的。《条例》实际上是在公共安全属性和私人属性之间进行利益平衡,而公共安全属性是前提,也是监管的重点。

那么,防止摄像头泄漏个人信息的难点是什么呢?王磊研究员认为,摄像头的管理会涉及多个主体,既有权力机关的参与,有些场所可能还属于个人。既要保证公共安全属性,又要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条例》的执行。比如明确谁有相关的权限,建立相关调用的登记制度,规定视频保存的期限,以及涉及一些管理职能等,通过这些方面来实现对视频的有效管理。

最后,如何保证《条例》能够落地生效呢?王磊研究员觉得《条例》有一个很好的开端。如今,对于像人脸信息、音视频等情况,我们在个人信息权益方面的意识实际上是在不断加强的。当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后,社会力量、个人信息主体也要积极反馈。

本文围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施行,从多方面分析了该条例在治理摄像头乱装乱用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及意义。明确了摄像头安装范围、针对性、告知义务、源头治理等内容,指出防止信息泄漏的难点和保证条例落地生效的方法,强调了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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