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的“恶语”与“丑图”,法院判赔为受害者撑腰,未成年人微信群侮辱同学,法院判决彰显公平正义

本文围绕一起未成年人在微信群内辱骂、丑化同学的名誉侵权案件展开,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法院判决结果,同时邀请专业人士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该行为构成侵权的依据,还提醒受害者面对网络侵权时的维权途径。

微信群里的“恶语”与“丑图”,法院判赔为受害者撑腰,未成年人微信群侮辱同学,法院判决彰显公平正义

配图:图虫创意

据媒体早前报道,在今年年初,有这样一个11人的微信群,群主小辛在群内多次公然发表辱骂、嘲讽当事人小文的言论。更为过分的是,小辛还制作了丑化小文的表情包。这些行为对小文的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学校发现此事后,对小辛等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然而,小文认为这样的处分并不足以弥补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于是将小辛等人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判令6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小文赔礼道歉,并且道歉内容需要经过法院审核同意。要是被告逾期不履行这一判决,法院将会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而相关费用则由被告负担。同时,6名被告还需要赔偿小文维权开支6000元。由于6名被告均为未成年人,所以上述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并不是所有的辱骂或嘲讽行为都会构成侵权。”张晴解释道,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在这起案件中,六名被告在微信群内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还制作丑化原告小文的表情包。这些言辞带有明显的贬损性,直接对小文的品德和人格造成了损害,而且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完全符合法律对“侮辱”行为的认定标准。

张晴进一步指出,这些侮辱性言辞不仅具有贬损性,而且微信群内的对话内容通过昵称、上下文等方式能够清晰地指向小文,并且被告是明知其言论对象的,这符合“侵害特定民事主体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尽管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但是群内成员多达11人,这已经构成了‘第三人公开’的条件。而且群内言论还存在被转发、扩散的可能性,客观上扩大了影响范围。”张晴表示,原告小文因为长期遭受辱骂,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她通过向学校反映、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其社会评价已经实际受损。“本案中,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考虑到了这些因素。”

此外,张晴还表示,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作为同班同学,本应该团结互助、互帮互爱,然而他们却通过建立微信群系统性地实施侵害行为,主观过错十分明显。群内成员互相附和、起哄,进一步加剧了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所以,即便行为发生在相对私密的空间,仍然被认定为侵权。“法院结合原告的心理创伤和维权成本,最终作出了赔偿的判决。”

“如果表情包包含侮辱性图案或文字,比如通过P图丑化他人形象或者配上贬低性的文字,这些内容就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张晴强调,受害者在面对网络侵权时,应该明确维权途径,并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效力。受害者可以先尝试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要是协商没有效果,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通过介绍一起未成年人在微信群内辱骂、丑化同学的名誉侵权案件,详细阐述了该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侮辱行为认定、侵害特定主体名誉权构成要件、“第三人公开”条件等。同时提醒受害者面对网络侵权要明确维权途径并注重证据收集。此案例为人们敲响警钟,告诫大家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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