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同一名法官和书记员在10个月内先后做出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对同一工程合同的履行方认定不同,后查明其中一起为虚假诉讼,报道了法官对此事的回应及相关调查结果。
在短短10个月的时间里,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出现了令人费解的一幕。同一名法官和同一名书记员先后做出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而这两份判决书对同一工程合同的履行方认定却截然不同。
第一份判决书是2018年6月1日做出的“民初967”号判决书,法官为熊某某,书记员是汪某。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10日,原告荆州市恒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土公司)与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奥特莱斯公司)签订了《武汉奥特莱斯购物城一期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涵盖完成一期污水管网工程的施工、一期景观工程基层的施工以及一期停车场基层的施工等。该工程于2012年年底竣工并交付,工程总价款为2600万余元,奥特莱斯公司尚欠恒土公司236万余元工程款。法院一审判决奥特莱斯公司需在10日内向恒土公司支付工程款23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两份判决书截图。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然而,仅仅过了10个月,即2019年4月2日,还是这位熊某某法官和汪某书记员,又做出了“民初1506”号判决书。这份判决书记载,经审理认定,2011年4月21日,原告武汉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楚才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罗马春天奥特莱斯购物城一期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奥特莱斯将一期市政工程发包给楚才公司承建,工程内容包括一期污水管网工程的施工、一期停车场基层施工以及一期内街景观工程的施工等,总工程款为2300万余元,奥特莱斯公司尚差欠2150万元。法院判决奥特莱斯公司在10日内支付2150万元及利息,该案为缺席审判。
后经调查发现,“民初1506”号案件竟是一起虚假诉讼。江夏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456”号判决书显示,楚才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与奥特莱斯股东张某共谋,捏造一期市政工程的事实,进而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奥特莱斯公司因涉及其他诉讼,其土地面临被拍卖的情况。为阻止拍卖,楚才公司以未履行“民初1506”号虚假判决为由申请破产。一审法院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3年,奥特莱斯公司股东张某及其他工作人员作另案处理。
3月24日,法官熊某某在回应上游新闻时表示,自己的工作量太大,一年要审理约两百起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于虚假的案由和虚假的事实隐藏较深,没能一眼看出来。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他无需承担责任。
这两起案件案由相同,案件事实也基本相同,却先后冒出两个不同的原告,法官为何没发现其中的问题呢?熊某某解释称,他每年要审四五百起案件,其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约有两百起,工作量巨大。而且奥特莱斯公司在该院有10多起工程款合同纠纷案,两起案件中的合同细节又不一样。他还表示:“我哪里一眼能看出来?是公安来我这调查虚假诉讼时我才知道。公安侦查都搞了两年才调查清楚。民庭法官查事实和公安侦查调查是有区别的。如果工作量少了,我可能会有印象,有印象就会怀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首要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那么熊某某在审理“民初1506”号案件时没有查清事实,是否会被追责呢?熊某某称,虚假诉讼案案发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出具报告,报告认定他没有责任,“我没有主观故意。”
本文围绕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同一法官和书记员在10个月内做出的两份矛盾民事判决书展开,揭示了其中一起为虚假诉讼的情况。法官以工作量大、合同细节不同等理由解释未发现问题的原因,且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其无责。这一事件反映出司法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法官在面对大量案件时如何保证准确查明事实,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机制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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