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法律:从监护到婚姻登记的规定解读

本文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详细介绍了关于监护、跨境婚姻登记、华侨与内地公民婚姻登记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规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聚焦法律:从监护到婚姻登记的规定解读

Q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指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将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点击问题,查看答案

Q2:《婚姻登记条例》关于跨境婚姻登记的办理有何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在跨境婚姻登记办理方面有清晰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者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点击问题,查看答案

Q3:《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有何规定?

第一条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条规定,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 点击问题,查看答案

Q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案件适用范围有何规定?

该安排对案件适用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内地,适用的案件包括:

  1.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 离婚纠纷案件;
  3.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 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 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 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 抚养纠纷案件;
  10. 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 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 探望权纠纷案件;
  14.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案件包括:

  1.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川部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
  2.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V部作出的婚姻无效绝对判令;
  3. 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4.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赡养令;
  5.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
  6. 依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
  7. 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在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
  8. 依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作出的领养令;
  9. 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
  10. 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管养令;
  11. 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
  12. 依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

本文全面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在监护、婚姻登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人们在面对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处理。

原创文章,作者:星河,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kqbond.com/archives/538.html

(0)
星河星河
上一篇 2025-03-18
下一篇 2025-03-18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