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黄牛”骗“黄牛”,粉丝持“黄牛票”被拒演唱会门外的合同诈骗案。详细介绍了案件经过、法院审理结果以及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对消费者购票的提醒。
在当今的娱乐市场中,大家翘首以盼的演出常常是“开票即秒光”,一票难求。很多粉丝怀揣着与青春邂逅、为偶像现场打call的梦想,在无奈之下不惜高价从“黄牛”手中购买门票。可这“黄牛”真的靠谱吗?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合同诈骗案,上演了一出“黄牛”骗“黄牛”的戏码,众多粉丝手持所谓的“黄牛票”,却被无情地拒于演唱会门外。
案情回顾
近几年,全国演艺市场异常火爆,演唱会一场接着一场,可入场券却成了稀缺品。在这庞大的购票需求背后,不少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2023年底,小陈偶然在朋友圈看到好友发布转让知名歌手演唱会门票的信息,便主动添加林某某为好友询问情况。林某某声称自己是某大型票务公司员工,有渠道能低价拿到各大明星的演唱会门票,还表示可以与小陈长期合作。
起初,小陈从林某某处购买了几张演唱会门票,都顺利出票。这让小陈逐渐对林某某产生了信任。到了2024年2月,林某某游说小陈成为他的代理,加价售卖门票,每成功一单可获得溢价50%的收益。当时正处于失业状态的小陈,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便加入了这个所谓的“赚钱门路”。
小陈缴纳了3000元的代理费后,林某某先与小陈签订了一份演唱会门票购销合同,随后又签订了一份某票务公司入职合同。有了这所谓的“正式身份”,小陈开始大胆地开展业务。从2024年2月至4月,小陈陆续向林某某转账90万余元,用于购买不同明星、不同场次、不同价位的门票。
然而,到了演唱会当日,多位订票人持林某某提供的门票进场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票是假的”,全部被拒之门外。此时,林某某也消失得无影无踪,再也联系不上了。
其实,小陈并非唯一的受害者。同一时间,还有其他受害者向派出所报了案。
林某某被抓捕归案后,承认自己根本不是票务公司员工,这一切都是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而伪装的身份。他实际上也只是一个“黄牛”,之前能真实出票,是靠自己抢票或找人代抢。一开始少量兑现、低溢价出票,就是为了获取小陈等人的信任。而签订的代理合同等也都是假的,只是为了包装自己“黄牛”的身份进行推销。
林某某收到的票款,被他用于高消费挥霍一空。发给订票人的电子票据和订票成功短信都是他伪造的。事情败露后,他干脆选择失联。经审查,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4月间,林某某骗取小赖、小陈、小刘等被害人购票款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过,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吴鹏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本身在票务行业长期经营,熟知其中的“套路”和话术。为了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他将自己“包装”成票务公司的员工,让受害人误以为他有专门的渠道能够获得知名歌星的演唱会门票。同时,他还以票务公司的名义伪造《演唱会门票购销合同》《代理合同》等,诱使受害人与其“长期合作”,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内部、特殊的渠道能够获得票源。
与一般民事合同违约不同,本案中林某某虚构自己属于票务公司员工等事实,隐瞒没有真实票源的实情,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林某某在收取购票款后,仅将小部分钱款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正常门票,其余则用于个人开销及资金周转。他还通过伪造成功购票的电子凭证、短信截图等行为,掩盖自己没有履约能力的真相。这些都能够证明他在签订、履行合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演唱会门票时务必通过正规网站或官方渠道进行购买。切勿轻信自称“内部人员”或提供“特殊渠道”的卖家。同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演唱会门票为实名制,无法进行转让或二次出售,切勿相信“转让门票”等说辞。如果一旦发现被骗,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方的身份信息等重要证据,及时报警,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讲述林某某以“黄牛”身份诈骗多位被害人购票款的案件,展现了案件的具体经过、法院的审理结果以及法官对案件的剖析和对消费者的提醒。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演唱会门票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警惕“黄牛”诈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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