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夺女到送女:广水法院化解家庭监护危机,广水法院判夺女案:保障母亲监护权,呵护幼童成长

湖北省广水市一对夫妻因婚姻矛盾,丈夫及其母亲抢夺并藏匿尚在哺乳期的女儿,母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广水法院审查后发出禁令,最终丈夫认识错误并送回女儿的事件。

在生活的舞台上,家庭纠纷时有发生,而近日,在湖北省广水市就上演了一场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夺女风波。

2023年5月,李某与肖某步入婚姻殿堂,这本是一段美好的开始。次年7月,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女儿欣欣。然而,婚后的生活并非如想象中那般甜蜜,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尤其是在女儿出生后,矛盾更是日益加剧。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女儿带回娘家抚养。

2025年2月初,肖某与其母亲毛某来到李某住处一起生活。但生活中的琐事、夫妻感情等问题,让矛盾再次升级。2月26日,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肖某与毛某趁李某外出期间,将年仅7个月大的欣欣从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带走,并且拒绝告知李某孩子的下落。这一行为,无疑让李某陷入了无尽的痛苦和担忧之中。

3月11日,在与肖某反复沟通无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肖某、毛某将女儿送回。

从夺女到送女:广水法院化解家庭监护危机,广水法院判夺女案:保障母亲监护权,呵护幼童成长

广水法院

广水法院在审查这起案件时,认为被申请人肖某、毛某将尚在哺乳期的婴儿从其母亲即申请人李某身边带走,还拒绝告知申请人孩子的下落,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监护权,同时也损害了未成年幼儿的身心健康。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广水法院依法向肖某、毛某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肖某、毛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李某监护权的侵害,要求他们在三日内将欣欣送回交给李某抚养,同时禁止肖某、毛某及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欣欣。

禁令发出后,肖某主动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肖某认识到了藏匿子女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伤害,主动配合履行裁定义务。

3月25日,在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男子肖某将不满周岁的女儿欣欣(化名),送回孩子妈妈李某身边,由李某继续抚养。承办法官指出,在本案中,欣欣只有7个月大,且在母乳喂养期间,突然离开母亲,势必会影响她的成长及身心健康。同时,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在处理婚姻关系中发生矛盾,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而不能因冲动去藏匿孩子,这样既伤害了夫妻感情,也伤害了孩子。

这起案件展现了广水法院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保障监护人合法权利方面的积极作为。通过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有效制止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也给其他面临类似情况的家庭敲响了警钟,提醒人们在处理婚姻矛盾时要以孩子的利益为重。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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