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乘客赵某在公交车下车时与上车的李某发生冲突,赵某因一时冲动拉拽李某致其多处骨折,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的案件,并提醒人们在公共场合遇到摩擦应合法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乘坐公交车是再常见不过的出行方式了。然而,一次看似平常的公交出行,却引发了一场令人意想不到的纠纷。
2024年5月23日,乘客赵某乘坐公交车抵达某公交站。当她打算从公交车后门下车时,恰好遇上李某正从后门拥挤着上车。由于上下车的人群十分拥挤,赵某未能在第一时间顺利下车。
这一情况让赵某感到十分气愤,愤怒之下,她用力拉拽刚上车的李某的双肩背包。这一拉拽的力量使得李某从车门处摔倒至地面。这一摔可不轻,李某因此造成了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左侧髋臼前缘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等多处骨折。经专业鉴定,李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之后,赵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便到案。之后,经过调解,赵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李某的谅解。随后,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公诉机关诉至北京丰台法院。
丰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不过,鉴于她在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这属于自首情节。同时,她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还自愿认罪认罚。基于这些情况,法院决定对她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赵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法庭上,赵某当庭悔悟。她表示自己不应该因一时冲动就造成他人身体及精神上的伤害,并且承诺此后一定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法官也对此案做出提醒:“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确有过错在先,不符合公交车的乘车规范,但这不是赵某故意伤害的理由。”在公共场合,大家难免会遇到一些小摩擦和不愉快,此时应该秉持友善的态度去协商解决,寻求合法的途径来处理问题,而不是诉诸暴力。
本文通过讲述赵某因公交下车纠纷故意伤害李某致其受伤并被判刑的案例,提醒人们在公共场合遇到摩擦时要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能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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