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宋某因入住酒店后对房间卫生等情况不满给出差评,被酒店起诉名誉侵权,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消费者不构成侵权,驳回商家诉求,并阐述了法院判决依据以及对网络评价机制的相关观点。
在当今消费市场中,消费者的评价对商家的声誉和经营有着重要影响。而近日,一起因消费者给酒店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现代快报消息,消费者宋某在入住酒店后,因觉得房间卫生状况不佳,在预订房间的App上给出了差评,没想到却被酒店告上了法庭,酒店称宋某的差评影响了其名誉。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时间回到2023年7月,消费者宋某通过某App预订了某酒店的商务大床房。然而,入住之后,宋某对房间的环境和卫生质量十分不满。于是,他在平台上发布了差评,详细描述了房间的状况:“房间狭小压抑、潮湿、卫生差,导致浑身起红疹,浴巾有异味。”为了让评价更具说服力,宋某还附上了自己皮肤红疹的照片。
第二天,宋某又追加了一条评论,称自己在给出差评后遭到了酒店老板的电话恐吓。酒店方面认为宋某的这些评价并不属实,并且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名誉。于是,酒店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评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App平台所建立的用户评价体系,其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参考,同时激励商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消费者基于自身真实体验所做出的主观评价,商家是没有权利强制要求消费者给出“好评”的。商家应该对消费者的评价保持更高的容忍度,当收到消费者的反馈时,应该通过积极与消费者沟通、改进自身服务的方式来回应问题,而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消费者施压。
具体到宋某的情况,他给出的差评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并没有捏造事实或者恶意诋毁酒店。而且,酒店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宋某的评论内容严重失实,或者导致酒店的入住率显著下降。因此,法院认定宋某的差评并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驳回了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网络评价机制就像是信息时代的“啄木鸟”,它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防护网,更是促进市场优胜劣汰的净化器。网络平台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而商家则需要理性地看待消费者给出的差评,将消费者的反馈转化为提升服务的动力,让网络评价真正回归到“真实体验交流、促进服务提升”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差评”的认定需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避免过度干预消费者的表达自由,从而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本文围绕消费者宋某给酒店差评遭起诉这一事件展开,法院审理后判决宋某不构成侵权,驳回酒店诉求。强调了网络评价机制的重要性,指出网络平台应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商家要理性对待差评,司法认定“恶意差评”需严格审查证据,以实现市场主体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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