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展开,介绍了太原市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情况,包括新修订法的亮点、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措施以及如何在保护中传承让文物活起来等内容。
在3月21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特别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这场发布会聚焦的是太原市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情况,吸引了众多关注文化遗产保护人士的目光。
为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太原市文物局四级调研员高建东介绍道:“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它可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历经了5次修正,在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20多年,为了适应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亮点颇多。它明确了文物工作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支持文物价值的挖掘以及文物保护的交流,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新要求。同时,新增了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并且加大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这一举措深刻体现了坚持保护第一的理念。
此外,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还着力推动让文物活起来。它鼓励进行文物利用研究,积极鼓励开展文物数字化保护,同时也鼓励提高馆藏文物的利用效率,充分彰显了文物由人民创造、为人民享有、被人民传承的理念。在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类型,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震慑力,为文物“应保尽保”筑牢了坚实的法治屏障。
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并重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具有数量众多、类型多样、分布广泛的特点。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这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在法律上,将其正式命名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对于其原址重建、改变用途、修缮、迁移或拆除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迁移或拆除须省级文物部门批准,并且明确将其纳入法律责任范畴。
近年来,太原市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方面持续发力。一方面,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实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有效改善了文物本体的保存状况。自2024年以来,已经利用政府一般债券1200余万元用于修缮低级别文物。另一方面,通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捋清了全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情况,并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纳入规划。
太原市文物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梁晓宇表示:“下一步,我市将按照省文物局、省财政厅关于利用政府一般债券全面加强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力争在10年内使全市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应修尽修率达到100%,完好率也达到100%。”
坚持在保护中传承让文物活起来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文物应当“有效利用”,并且将党中央坚持的“22字工作要求”完整写入法律,这体现了鲜明的改革导向,为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清晰的方向。
其中,新增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同时,法律也明确了文物利用中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
太原文物系统将坚决贯彻落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构建文物与旅游互动体系;坚持法治意识,并且尊重文旅融合市场规则,全力推动文旅支柱性产业和民生幸福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文详细介绍了太原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情况。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从多方面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包括明确工作要求、新增保护机制、推动文物利用等。太原市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采取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措施,并制定了未来的保护目标。太原文物系统还将贯彻文旅融合战略,推动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共同发展,以实现文物的有效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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