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刷手机摔倒索赔被驳回,公共场所责任界限在哪?,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走路刷手机摔倒自担责

李女士在餐厅用餐结束后,边看手机边离开,在餐厅外台阶处摔倒受伤,随后李女士起诉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法官说明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在日常生活中,走路刷手机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也可能引发一些意外。那么,如果因为走路刷手机导致疏忽绊倒,伤者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在3月27日发布的文章显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顾客在餐厅用餐结束离开时,因低头看手机不慎摔倒,之后该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不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餐厅外走路看手机致意外摔倒

一天中午,李女士来到餐厅用餐。用餐完毕后,她完全沉浸在手机的世界里,一边目不转睛地看着手机,一边慢悠悠地向餐厅外面走去。当她走到餐厅外的台阶区域时,由于全神贯注地盯着手机屏幕,根本没有留意脚下的情况,一不小心就摔倒在了地上。

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清晰地记录下了这一过程:李女士从餐厅出来后,步伐迟缓地走向台阶区域。当她的左脚刚踩在台阶左侧斜坡上时,右脚还没来得及抬起,身体就顺着斜坡开始下滑,瞬间失去了平衡。尽管她迅速用右臂撑在台阶上试图稳住身体,但还是未能阻止下滑的趋势,一路滑到了台阶下方的路面上。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当时并没有下雨、下雪的迹象,台阶处也没有积雪、积水或者冰冻的情况。

摔倒后的李女士在地上坐了大概5秒钟,似乎缓了缓神,随后她若无其事地自己站了起来,继续一边走一边看手机,离开了现场。直到10天后,李女士才自行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李女士认为自己的骨折就是在餐厅门口摔倒造成的,她觉得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她指出,台阶存在磨损的情况,而这两家公司却没有及时进行修复,没有完全履行管理职责。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正常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她的摔倒完全是因为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的,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并没有过错,因此不能要求它们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此案时,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分析。法院认为,行走时低头看手机这种行为,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李女士在摔倒前一直持续低头看手机,这种行为无疑是自己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同时,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明确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也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

此外,上海一中院还指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能过于苛刻地要求他们承担无限责任。李女士在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于她在通行过程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是无法提前预判,也无法进行控制的。

综上所述,上海一中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刘佳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经营者有责任对场所内潜在的危险尽到提示、消除等合理义务,但不需要为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

刘佳法官强调,行走时低头操作手机,这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漠视,这种行为将自己置于了可预见的风险之中。在日常生活中,台阶、路面等公共设施难免会存在正常使用的痕迹,只要这些设施的设计、维护符合规范,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就不能过分地要求管理者保证“绝对安全”。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我们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持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要遵从安全健康的行为规范,时刻看清脚下的路,千万不要做“低头族”。

走路刷手机摔倒索赔被驳回,公共场所责任界限在哪?,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走路刷手机摔倒自担责

本文通过李女士在餐厅外看手机摔倒索赔被驳回的案例,展现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及依据。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限度,提醒人们要对自身安全负责,避免因低头看手机等行为给自己带来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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